來源: 潞安化工集團網站 時間:2024-05-20 08:30:12
《錨桿錨索取消了,生產副礦長“進去”了——昊錦塬“9·10”事故調查報告批復 生產副礦長被追刑責》;《警醒!》——陜西延安延川縣新泰煤礦“8·21”重大瓦斯爆炸事故,對7人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等;《XXX集團XXX礦礦長被移送司法機關》……此類新聞,就像警鐘一樣接二連三地敲響!
今時不同往日。一邊是“法治”已深入煤礦的安全生產,一邊是要守牢的安全生產防線,“兩手抓、兩手都要硬”才是不二之選。
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,《煤礦安全生產條例》(以下簡稱《條例》)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,是推進煤礦安全生產依法治理的重要體現,是在貫徹新發展理念、推動安全生產工作高質量發展過程中形成的重要立法成果。《條例》堅持人民至上、生命至上,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擺在首位,進一步健全了我國礦山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,夯實了煤礦安全生產的法治基礎,更加強調全員安全生產責任,在進一步提高企業違法成本方面作出規定,充分發揮著法律責任的“利劍”作用。
“法”從根本上說就是一種行為規則,大到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《訴訟法》,小到《交通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》《煤礦安全生產條例》,“法”無處不在,它無時無刻不在左右和影響著我們生活工作的每一個片段、每一個事件、每一個行為。
怎樣做到“知法、懂法、守法”?
黨中央、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。黨的十八大以來,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對安全生產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,提出“堅持人民至上、生命至上”“從根本上消除事故隱患、從根本上解決問題”“管行業必須管安全、管業務必須管安全、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”等一系列關于安全生產的重要論述,為做好新時代安全生產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動指南。
美國著名法學家伯爾曼說:“法律必須被信仰,否則形同虛設”。法律不是停留于紙面的文本和條款,法律必須被拿來為我們所敬畏和崇敬。這就要求我們每一個員工時刻對法律產生敬畏之心、崇敬之感、信奉之念。我們要以法律作為我們一切行為的準則,要以法律作為我們評價和判定是非曲直的標準。只有如此,才能避免重蹈覆轍。
認真學習貫徹落實《條例》,有以下幾個方面值得我們思考。
安全生產的要求是連通高壓電的“生命線”。《條例》的發布實施,拉直了“紀律之繩”,明確了行為底線。煤炭企業及企業員工務必把安全生產擺到重要位置,樹牢“風險可控、事故可防”的安全發展理念,絕不能只重發展不顧安全,更不能將其視作無關痛癢的事,搞形式主義、官僚主義。安全生產事關千家萬戶,一起事故就會牽動很多個家庭的命運。在安全生產這條底線、紅線、生命線面前,沒有任何借口和討價還價的余地。站在“兩個至上”的角度想問題,認真細致地排查、處理安全隱患,把工作做在前頭,防患于未然,實現安全生產常態化才有可能。
“循規蹈矩一日易,遵章守紀千日難”。海恩法則告訴我們,每一起嚴重事故的背后,必然有29次輕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隱患。縱觀各類事故案例,一些被追了刑責的人無不從心中無“法”開始。思想上松一寸,行動上就差了百尺。“千里之堤,潰于蟻穴;百尺之室,焚于隙煙”說的就是這個道理,與其“悔不當初”,不妨先“靈魂拷問”一下自己,不如從一開始就掐斷心中“明知不可為而為之”的那份僥幸、那種任性。只有心中有界限、腳下有底線、手不觸紅線,才能守標尺、懂規矩、護安全。
安全生產的防范是“人人有責”的共同體。針對暴露出的部分煤礦存在“屢罰屢犯”“寧肯交罰款也要違法生產”等問題,《條例》提高了罰款數額下限,新設了較重罰則,嚴格了停產整改要求,加大了關閉力度,用提高違法成本的方式推動安全生產。對于嚴重違法行為,普遍設置了“雙罰制”,既對煤礦企業進行處罰,同時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,把安全生產壓力壓到了各層級、傳到了最末梢。
木受繩則直,金就礪則利。《條例》夯實煤礦企業主體責任,落實煤礦企業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,豐富和發展了對公職人員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,一方面擴大了公職人員的范圍,另一方面擴大了追究公職人員法律責任的情形,《條例》第一次在安全生產法規層面規定“實際控制人”責任。安全生產是一項系統工程,不是一人、一地、一行的事。每個人都是主體,沒有人是旁觀者、局外人,“大安全”離不開群策群力、全員參與、人人盡責。因此,面對已經發生或可能發生的事故,我們需要具備“別人生病,自己吃藥”的警醒之心,切實擔負起主體責任,讓每個人都能成為安全生產的“第一責任人”,時刻增強安全防護意識,多注意身邊安全生產的隱患,變“要我安全”為“我要安全、我會安全、我能安全”。每一個人都居安思危、未雨綢繆,安全生產的“銅墻鐵壁”方會更加牢固。
安全生產的落實是“抓鐵有痕”的堅韌。安全生產工作和其他工作一樣,人是最重要的因素。“據統計,90%以上的煤礦生產安全事故都與人的不安全行為有直接關系。”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副局長周德昶說,當前,部分煤礦從業人員特別是安全生產的管理者技術水平不高,是影響礦山安全生產的最大短板,必須下大力氣解決。
縱觀一些所學的安全事故案例可發現,盡管涉事企業都曾有過安全生產考核檢查,但并沒有起到杜絕事故的效果。追根溯源,還是因為沒有樹牢安全發展觀,沒有把安全生產的要求落到實處。比如,有的被利益蒙蔽,在安全培訓、安全教育、應急救援等工作上存在短板,甚至刻意瞞報、違法貯存、違法處置危險物質;有的以為“多年沒出過事就等于徹底安全了”,放松警惕、掉以輕心;有的把必要投入當作賠本生意,給逃生出口“減配”、讓安全設施“閑置”、對專業標準“松綁”,埋下了巨大隱患;有的還奉行安全事故“不可避免論”,覺得發生一些安全事故總是防不勝防的,等等。在安全生產面前,從來沒有“如果”,沒有“萬一”。抓安全生產如同滾石上山,必須踏石留印、抓鐵有痕,要盡最大的努力、且需懷著極強的使命感。
安全生產的管理是“依法治理”的升級。人心似鐵,官法如爐。《條例》強化源頭治理,嚴查風險隱患,要求煤礦企業對風險隱患進行自查自改并按規定報告;監管部門要建立健全督辦制度,督促煤礦企業消除重大事故隱患;對“帶病生產”的煤礦企業,依法采取責令停產整頓直至關閉的處罰措施。安全生產管理必須依“法”,各級組織和全體員工必須尊法、學法、守法、用法,把紀律法規內化為言行自覺,不斷地求“是”。
有敬畏,方能行有所止;勤淬煉,方能百煉成鋼。我們要把《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》《關于防范遏制礦山領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硬措施》和《條例》的宣貫學習與月度事故案例警示教育,與精益思想指導下的“算賬”文化相結合,以案釋法、以案算賬、以賬警人,切實提升安全意識和能力,規范自身行為,責任上心、責任上身、責任下沉,奔著關鍵去、奔著要害抓,綜合運用“六查”工作法加強跟蹤問效,層層傳導壓力、層層落實責任,以“時時放心不下”的責任感防風險、保安全,以“睜眼睡覺”的警覺性查隱患、堵漏洞。只有真正做到“嚴、緊、深、細、實”,才能守護長長久久、平平安安的歲月靜好。
(文 路政平)
責任編輯:李世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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